《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19年2月20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为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就餐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州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食品的,即日起要全面实施学校(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制度。
二、学校(幼儿园)相关负责人每餐应当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学校要有完整的《学校(幼儿园)陪餐人员安排表》,以确保当餐所提供的食品均有相关负责人陪餐。
三、陪餐人员要在食堂或者班级教室与学生一起用餐,不得另择场地单独就餐。学校(幼儿园)不得给陪餐人员“开小灶”或者额外加餐。陪餐人员餐费应当自理,杜绝免费陪餐,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学生膳食经费。
四、陪餐人员要对当餐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当次陪餐后认真填写《学校(幼儿园)相关负责人陪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和餐次,食品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就餐学生的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陪餐人签名等。
五、陪餐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应当当场指出并负责督促整改。
六、陪餐人员就餐后若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发疹等明显不适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封存食品留样和食堂加工间现场,并组织人员对当餐就餐学生群体进行严密跟踪观察。
七、学校校长(园长)每周至少要与学生陪餐一次,同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相关人员陪餐情况的检查。校长(园长)要严格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认真听取陪餐人员、学生的意见建议,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踪督查落实。
八、鼓励和提倡全州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逐步推广和实施班主任(保育员)陪餐制度,建立定期邀请家长陪餐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反馈相关工作情况。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陪餐制度不力、存在陪餐人员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学校管理混乱,发生危害学生安全健康问题、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延边州教育局
(此件全文公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