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执行《州直教育系统培训费管理规定(试行)》,参照有关文件,对培训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培训费开支范围都有哪些费用?
是指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劳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网络研修平台或其他相关设施设备租金或费用;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劳务费是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集中培训期间的班主任及教辅人员的补助;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培训成果提炼、绩效评估管理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2.如果授课教师只有行政级别,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乡科级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县处级(含正处、副处,下同)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厅局级人员讲课费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
授课教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授课教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特殊情形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鉴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属于技术职称序列,邀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担任师资的,讲课费按其原来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讲课费参照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4.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需要代扣代缴讲课费有关的税费吗?
应当由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编制培训项目师资费预算应当包括:应付师资费总额和按每名讲课教师应得培训费总额测算的应缴税费总额。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0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法规执行。
5.讲课费中每学时指多长时间? 晚上安排上课可以支付讲课费吗?
讲课费中每学时按45分钟至60分钟之内掌握。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晚上安排上课的,讲课费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支付,每晚最多按3个学时计算。
6.授课教师分时段授课,如何计算讲课费?
授课教师在同一班次分时段进行授课的,授课时间可以累计,累计学时每半天不能超过4个学时。
7.授课教师的住宿可以按照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吗?
为保障工作需要,授课教师的住宿费可按照州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8.授课教师携带助手上课(含户外),可以额外支付助手的讲课费吗?
授课教师原则上不携带助手上课,确因培训需要,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数,不得安排无关人员,不得发放助手的讲课费。
助手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州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培训单位承担。
9.单位举办内部讲座,通常只发生师资费,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吗?
考虑到内部讲座一般是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举办,参加对象多为本单位人员,通常只发生外单位人员师资费。为简化手续,内部讲座可以不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其中,外单位授课教师的讲课费可参照《规定》执行,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州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内部讲座不得安排参训人员用餐。
10.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培训班授课时,能否领取讲课费?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内面向本系统人员(指州直和县市单位人员)为主的,与岗位职务和职责相关内容各类培训班授课,不发放讲课费。有关培训活动及教学工作应当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项目。经批准,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承担授课任务、班级管理任务、设备运行维护任务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11.本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受邀前往常驻地以外授课,能否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授课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因此不再报销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受邀人员应在填报出差审批单时应予以说明,经批准后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12.如何理解“培训费由培训举办或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培训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举办培训应坚持“无预算不培训”和“办培训不收费”的原则,不得以“培训费”、“资料费”等任何名义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其中,本规定试行期间州级三类培训(骨干教师、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0号)第27条“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和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第四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的文件精神,交通和食宿费费由参训单位负担。
13.本地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吗?
培训时间超过一天(不含一天)或需要封闭式培训的本地郊区学校或机构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住宿及用餐,提倡、鼓励安排午休房或钟点房。
14.举办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如何结算?
举办培训时间较短、不安排统一住宿的培训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费开支上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就餐。结算时,举办或承办单位在扣除住宿费后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住宿费”名义向参训人员收费,不得向参训人员开具住宿费发票。参训人员除往返在途差旅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
15.如何理解培训交通费开支范围?
培训交通费可用于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授课教师,也可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交通支出。
16.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除了可回单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是否还可以领取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
参加培训往返期间的差旅费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对于异地教学,由于在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等费用应由培训举办单位负担,因此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17.“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是否存在矛盾?
没有矛盾。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其中,“各项费用之间调剂”是指每人每天有发生的培训费项目可以调剂,没有发生的项目不能调剂。
例如,一个培训班100人,报到当天30人未安排住宿及用餐,当天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要相应扣减;返程当天未发生的费用也要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
18.举办培训一定要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吗?
培训举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承担培训任务。
不论是自行组织培训还是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对于未发生的培训费事项,均应相应扣减,不能调剂使用。其中,在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前,对可预见的未发生培训费事项,应当先扣减后再签订委托合同,或在委托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
19.培训费报销结算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在报销培训费时,自行组织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每天分上、下午和晚上,下同)、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讲课费签收单或转账凭证、宾馆出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等凭证。
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委托办班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及费用明细等凭证。
20.在培训费管理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除《延边州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延州财联〔2020〕41号)和本《规定》所列禁止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二是举办培训应注意所选择培训地点造成的社会影响,禁止到高档酒店举办培训,禁止安排套房住宿;三是举办培训不得发放纪念品。在不突破定额标准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培训举办单位根据培训需要,可以发放简易文件袋、笔记本和笔,可以安排统一合影、制作简单的通讯录等;四是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是上限标准。有些培训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有结余的,不得将培训结余费用留存在培训承办机构,用于支付其他开支;五是培训举办单位应明确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培训结余经费的监管,特别是加强票据或合同的审核,据实结算费用,不得虚报培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