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教育局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
  • 日期:2017-11-22 12:52 来源:延边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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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按环节分解) 责任设定依据 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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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强制   延边州教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等违法行为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1990〕第8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第49号)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事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第49号)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事后责任:对侵占、破坏的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等需要进行检测。符合行政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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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高校入学前资助   州教育局计财处、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受理责任:(1)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提交的受资助人数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2)对州直属学校提高的受资助人员名单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1.《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教发﹝2015﹞8号)

第七条  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学生申请工作,州直学校负责本学校学生申请工作。

1.《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州教育局关于印发《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州教发﹝2015﹞8号)

第十一条  在专项助学金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扣抵、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单位严肃查处。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审查责任:(1)对州直属学校提交的受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2)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提交的受助人数和资标准进行审查。

2.《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教发﹝2015﹞8号)

第八条  专项助学金资助流程。3.各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各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确认责任:对州直属学校和各市(县)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报送的学生材料、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助学金发放材料等进行确认。

3.《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教发﹝2015﹞8号)

第八条  专项助学金资助流程。4.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在县市教育门户网站公示5天。

4.建档责任:对经确认学生人数、信息和州政府资助家庭困难的新考入高校学生助学金进行汇总,报送州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4.《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教发﹝2015﹞8号)

第九条  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州直学校均要建立专项助学金受助学生档案,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州直学校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6.实施责任:州及县(市)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及其所属学校按照财政下发的资金和本级生成的资助名单下发资金给受资助人。

5.《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教发﹝2015﹞8号)

第八条  专项助学金资助流程。5.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州直学校按照规定的资助标准,将专项助学金发放到每位受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5.事后监督责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相关报表、受资助人档案等进行监督。

6.《延边州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州政府专项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教发﹝2015﹞8号)

第十条  专项助学金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第十一条  在专项助学金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扣抵、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单位严肃查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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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备案审核   延边州教育局 1.受理责任:受理州内中职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业设置、专业建设等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1.违反《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

有关规定的行为。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审查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检查评估是否合格提出初步意见(1)自正式受理省内中职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进行实地检查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检查评估是否合格提出初步意见。

2-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2-2.《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教职成字〔2012〕15号)

第七条  ……(四)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要根据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应产业结构,认真审核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设《目录》内专业,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审核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

3.决定责任: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书面告知理由,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暂停该专业招生。

3.《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教职成字〔2012〕15号)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定期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程序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健全、办学条件不达标以及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审核不严格、与当地产业结构匹配度低、盲目开设和重复开设专业等等,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相关专业招生资格。停办后需重新开设的,按照新设置专业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新设《目录》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